第一段,拍摄于“海鸥号”驾驶台。镜头晃动,角度极低,像是藏在仪表盘下方。画面里,两个穿深色工装的男人正将一具裹着黑塑料袋的躯体拖进舱口。其中一人侧脸清晰——是时任市交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,周振国。他摘下手套,用一块蓝布反复擦拭右手食指,仿佛那里沾了什么极难洗净的东西。
第二段,拍摄于梧桐湾海关缉私科档案室。时间戳显示为2017年9月28日。林砚舟的声音第一次出现,压得极低,带着金属质感的电流杂音:“……第三批‘货’下周抵港,集装箱编号CX-8827,报关单已做‘工业废料’备案。周队说,验收标准没变——活体,完整,无旧伤。”
第三段,只有十秒。黑暗,呼吸声粗重。一只手伸入镜头,摊开掌心——一枚银色U形扣,表面蚀刻着微缩字母:W。T。S。2017。
我认得这个标识。去年侦办的“白鹭跨境走私案”中,缴获的三十公斤高纯度芬太尼,就封存在贴有同样标识的真空铝箔袋里。而该案主犯,已于庭审前在看守所“突发心梗”死亡,尸检报告显示,心肌酶谱异常升高,但冠状动脉无狭窄,心电图呈典型洋地黄中毒波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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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把U盘锁进保险柜,当晚写了三份材料:一份呈报检察长,申请成立专案组;一份移送监委,附周振国近五年所有银行流水异常交易;第三份,是我以个人名义拟写的《关于林砚舟身份核查及证人保护可行性评估报告》。
三天后,检察长把我叫进办公室,合上那份报告,说:“小陈,这个人,不能走证人程序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他不是普通证人。”他顿了顿,从抽屉里取出一份加密文件,推过来,“你看这个。”
那是公安部2015年下发的绝密级内部通报,代号“青鸢计划”。内容只有一段:
“代号‘青鸢’之卧底人员,于2014年10月潜入‘梧桐社’犯罪集团核心层,任务周期预计36个月。该人员真实身份仅限公安部刑侦局、省厅技侦总队、市局分管副局长三级知悉。其一切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涉案人员、获取证据、制造合理怀疑等,均视为职务行为,不受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约束。注:‘梧桐社’对外以‘梧桐湾文旅开发有限公司’为壳,实际控制人姓名暂未查明。”
我盯着“青鸢”二字,指尖发冷。
“林砚舟,就是青鸢。”
检察长看着我:“所以,他交出来的证据,不能作为指控周振国的直接依据。因为——他当时的身份,是‘梧桐社’安插在周振国身边的‘联络员’。换句话说,他参与了部分犯罪环节的设计与执行。哪怕只是演戏,法律上,也构成共同犯罪预备。”
我喉咙发紧:“那视频呢?”
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:以暴力、威胁、引诱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,不得作为定案根据。”他目光锐利,“他怎么拿到的?谁给他的拍摄权限?摄像头是谁安装的?这些,他都没说。我们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。”
我沉默良久,问:“如果他愿意转为污点证人呢?”
“可以。”检察长点头,“但条件苛刻:第一,必须如实供述本人全部涉案事实;第二,须指认同案犯至少三人以上;第三……”他停顿数秒,“须当庭指证周振国,并承担伪证刑事责任风险。”
我走出办公楼时,雨下得很大。手机震了一下,是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:
“陈检察官,我知道你在查我。
我不是不想说。
是说了,你们也抓不住他。
——林”
——
我们第二次见面,是在城西废弃的胶片厂地下室。
他提前半小时到了,坐在一张蒙尘的旧木桌旁,桌上放着一台老式贝尔尼尼胶片放映机,旁边堆着十几盒黑色胶卷盒。见我进来,他起身,从最上面一盒里抽出一卷,放进放映机。
“这是苏晚晴拍的。”他说,“她喜欢用柯达Tri-X400,黑白,高反差。她说,真相从来不是彩色的。”
灯光熄灭。银幕亮起。
画面抖动,颗粒粗粝。是梧桐湾老街的黄昏。苏晚晴举着相机,镜头扫过糖炒栗子摊升腾的热气,扫过修鞋匠布满裂口的手,最后,停在一家叫“栖迟”的咖啡馆橱窗上。玻璃映出对面写字楼的倒影——而倒影里,一个穿藏青风衣的男人正走进旋转门。林砚舟暂停画面,用激光笔点住那人左耳后方一颗浅褐色小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