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要是您也没办法,我建议就是认赔。”
“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或者公司借贷的形式,把钱先借给阿茂他们,最大程度保留他们公司名下的资产。”
“这样一来,车还是他们的,照样归你们公司托管。”
“不会影响到正常运营。”
林斌看着李森,笑了一声道:“李律师,要是认赔的话,当初我不会交代你,继续上诉了。”
“既然口供没办法取证了,咱们就不用口供。”
“一样有机会打赢官司。”
此话一出,李森直接愣住了。
“不用口供,还有机会赢官司?”
他瞪大了眼睛看着林斌,只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的法律白学了。
怎么可能?
林斌闻言笑了一声,他知道李森在质疑什么。
每一个年代,都有每一个年代的特征。
李森眼下的情况,更符合上一世的特点,谁主张谁举证。
意思很简单,一个人提出一个事实的主张,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去证明。
拿不出证据,主张是不会被法院承认的。
举个自理,甲说乙欠了钱,甲就要拿出相应的欠条或者能证明乙欠钱的证据。
如果拿不出来证据,哪怕说的是真话,法院也没办法支持你。
眼下他们面临的问题,就是阿茂他们说蓝玉梅在签订协议之前,没说时限的问题,所以协议中关于时限的条款无效。
有了主张,就要拿出证据,证据就是他们的口供。
现在口供不能用了,所以在李森看来就必败无疑。
但所有人都忽略了一点,就是法院的特点,并不是完全一样。
1984年这个节点,法官更倾向于主动调查事实、纠偏对错、重实质情况,不重形式。
还有一点是他了解到,其余人并不了解的情况。
那就是共同原告中的自认,只对自认者个人生效,并不能等同于其他人。
在李森、甚至法院的大部分法官看来,阿泰翻供就等于人证链断裂,锤死了原告所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