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接否定一切民间借贷,肯定是行不通的,必须引导。
开办大明钱庄,就是引导的法子之一,比北宋官府直接放贷更稳妥。
说到底,官府绝对不能直接参与到这门生意里去,否则会乱套。
用民间商会的模式经营,出了问题官府也好插手挽救。
这个法子,是绝对不会错的。
中国高利贷的发展规律,大体和商业发展的规律相一致。
当商业活动较活跃、社会财富增加时,高利贷活动也相应增加。
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,同时也出现了最早的一批高利贷者。
《管子》中讲述的“倍贷”“倍称”现象,应该是最早的针对普通生产者的实物高利贷。
一些大高利贷商人甚至向王侯天子借贷,贵为天子的周赧王,就被债主逼迫,以至于要筑“逃债台”来躲避。
今天的债台高筑一词,就是来源于这个事情。
至于普通百姓被高利贷逼得“使老稚转乎沟壑”者,也就不罕见。
汉代以后,随着矿产开发和货币增加,大量专门以放贷为生的“子钱家”出现。
其放贷取利至少放十取三,有的时候甚至十倍取之。
就连当时汉朝官府平定七国之乱,为了筹措军饷,就向这些大高利贷商人借贷。
唐宋时期国家,已经对商人形成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。
这一时期的高利贷,主要发生在民间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。
为此,当时的朝廷就制定了“利不盖本”的规定,大明不过是借用前朝旧法。
《唐令拾遗》就规定,积日虽多,不过一倍,也就是拖欠债务只能以100%利息强制结清。
宋朝专门下诏,凡是累积利息超过100%的以倍利计,多余不论。
特别是宋朝,除了商人地主外,寺庙、官员甚至朝廷都不同程度的参加到高利贷生意中来。
明朝中后期,随着商品经济逐渐侵蚀自然经济,以及和国际贸易的广泛接触,出现了规模空前庞大的工商业阶层。
伴随而来的,自然是大量高利贷资金和以之为生的食利者群体。
魏广德自己都没有注意到,因为自隆庆开海以后,大明对外贸易持续扩大,并没有出现政策的反复,加剧了大量白银流入大明的速度。
于是乎,这个时代的放贷资金较原本的时代更加庞大。
明朝借贷最广泛的是农村生活借贷,生活借贷原因不外乎农业生产的青黄不接与灾荒变乱,导致生活无着产生的借贷。
或者由于赋税徭役沉重产生的借贷,亦或者平时操持一些事务,如婚丧嫁娶、起屋盖房等产生的借贷。
但无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,乡村高利贷的利息都相对较高。
青黄不接时产生的谷物借贷,年利率为100%。